出口企业,评定,四类

什么情形下,出口企业被评定为四类?

出口企业存在评定时纳税信用 D 级、上一年度拒供出口退 (免) 税资料、上一年度因违退 (免) 税规定被处罚或司法处理、评定时因骗税停退税权或停权届满未满 2 年、四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新成立企业、列国家联合惩戒失信企业、海关信用失信、外汇管理 C 级、存省国税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之一的,管理类别应评四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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