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
汇算清缴

上年预提的工资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实际发放是“追溯到计提年度税前扣除”还是“直接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关于“上年预提的工资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实际发放”的税前扣除问题税务局并没有“统一明确”的答案。实务操作中,部分财务会因为追补麻烦(需要更正申报,甚至涉及退税等问题)而选择在“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的方式,在企业需要缴纳税款的时候这种方式并不造成税收损失,所以税务局一般不会追究;但如果企业不交税且存在未弥补亏损,涉及亏损弥补的时间限制,“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方式可能会存在税收风险。

这类业务实务中2种处理方式都有

一、追补至该成本发生年度(即计提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解答来源:12366平台 2019-05-23 “跨年未发放工资的纳税调整问题”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

问题:请问17年计提的工资奖金在18年5.31之前未发放,我们在17年度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请问在18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做相应的纳税调减吗?

答复内容:(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属于2017年度的工资及奖金,如果实际发生时,你公司未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请按照规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成本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二、次年汇算清缴后实际支付,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解答来源:2024-02-19 “跨年未发放工资的纳税调整问题”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我公司2022年度计提工资未在2023.5.31日前发放,在2022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做了调增处理,2023年9月实际发放,请问我们应该追溯在2022纳税年度扣除,还是在2023纳税年度纳税调减?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当年计提的工资,如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在计提年度扣除。如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实际支付,需要做纳税调增。次年汇算清缴后实际支付,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


备注:关于“上年预提的工资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实际发放”的税前扣除问题税务局并没有“统一明确”的答案。实务操作中,部分财务会因为追补麻烦(需要更正申报,甚至涉及退税等问题)而选择在“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的方式,在企业需要缴纳税款的时候这种方式并不造成税收损失,所以税务局一般不会追究;但如果企业不交税且存在未弥补亏损,涉及亏损弥补的时间限制,“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方式可能会存在税收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版)》第九条、第三十四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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