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
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税额怎么计算?请举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案例】 A 公司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税〔2011〕100 号规定条件,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 300 万元(不含税),销售其他货物取得销售额100 万元(不含税),开具税率为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份,金额 230 万元,税额29.9 万元,其中专用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为 13.9 万元,其余 16 万元为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上述进项税额当月已经全部勾选抵扣。A 公司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16×300/(300+100)=12(万元);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12+13.9=25.9(万元);即征即退项目应退增值税:300×13%-25.9-300×3%=39-25.9-9=4.1(万元)。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指引】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4年4月版)(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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