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开具全额发票的建筑服务,期末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
举例:一家建筑施工企业,2023年承接一项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工期为两年,2023年工程进度达到60%,累计收到发包方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并按其要求全额开具发票,请问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综上,该公司2023年度应根据提供建筑服务收入总额 1000万元乘以完工进度60%,按600万元确认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