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
查补
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应在何地缴纳?

分支机构查补的税额,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

举例:总部在北京,安徽有一家分支机构,当地主管税务局对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查补的税款和滞纳金应在何地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第五条规定,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总机构就地预缴、汇算补缴、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 综上,分支机构查补的税额,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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