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建商品房
股东分配
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用于股东分配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用于股东分配在 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执行。

需要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综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用于股东分配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执行。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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