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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总公司向分公司转卖存货物料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22公告规定的三项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署的合同。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依照《印花税法》规定,印花税是对应税凭证征税,而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 22公告规定的三项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署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其实都是同一个民事主体(法人组织),其相互之间的所谓的“买卖”“销售”等都是同一个民事主体的内部行为。 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同一个民事主体的内部行为,不在《印花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为减少征纳双方的理解差异,22号公告专门予以明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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