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不动产
纳税义务

公司出租不动产约定年底一次付清租金应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付实现制原则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确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不动产租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以约定收款当天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先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预收租金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上述三者相互矛盾时时,以孰先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分为两种情形: (1)收付实现制原则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确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的--分期均匀计入租赁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租赁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综上所述,对于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从合同(协议)约定、实际收款时间、开具发票时间等多方考虑,且要区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差异。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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