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工资
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2022年度计提工资未在2023.5.31日前发放,在2022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做了调增处理,2023年9月实际发放,请问我们应该追溯在2022纳税年度扣除,还是在2023纳税年度纳税调减?

计提工资企业所得税调整:当年计提的工资,如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在计提年度扣除,无需调整。如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实际支付,需要做纳税调增,次年汇算清缴后实际支付,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当年计提的工资,如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在计提年度扣除,无需调整。如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实际支付,需要做纳税调增,次年汇算清缴后实际支付,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4-02-19回复《跨年度工资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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