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可以根据收到的发票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吗?

不可以。发票只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之一,不能作为核算的唯一标准。成本的结转要依照会计准则。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结转产品成本。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和结转当期提供服务的成本;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直接结转已经发生的成本。 实务中,收到发票不一定能反映完工百分比,也不一定就能反映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比如工地尚未开工材料先入场,此时显然材料票不能直接入主营业务成本,要先在成本类科目归集,等到工程达到一定进度,甲方结算进度款时确认收入同时按照匹配的成本结转。
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四十二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3、《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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