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确认收入在前,开票在后,那在暂估收入时,会计上需要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科目吗?

会计上是否需要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主要看是否要申报增值税(即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比如你提供的是劳务按照收入准则时段法确认了收入,但如果同时也收到了销售款,即使没有开票也应该申报增值税,那会计上自然要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所以,此问题归根结底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如果会计上确认收入,但增值税上没达到收入确认时点,无需申报增值税,此时会计上就无需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但可以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注意:(1)增值税申报并不能仅以“开票”作为依据,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处规定“先开票”,那么“后开票”呢,那就是达到增值税纳税条件时,要按照“未开票收入”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中填写并申报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参考小竹问题库中的总结。 (2)如果企业利润表的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不一致,这种税会差异,可能会引起税务风险识别的预警,税务机关可能会让企业提供解释说明,所以存在这样差异的企业应该谨慎自查,梳理数据差异、差异来源及依据等情况说明以备后期税务机关检查需要。 这种差异如果是合理的比如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和增值税纳税时点本身就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税务局是认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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