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
企业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发生的新厂房购置支出及相关的直接费用,能否作为搬迁支出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因签订搬迁协议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在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项目,新购置的资产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而在40号公告生效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项目,新购置的资产可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需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号):“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己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该企业政策性搬迁签订政策搬迁协议发生40号公告之后,应按40号公告规定处理,即发生新厂房购置及相关的支出,不得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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