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
企业所得税

公司的土地和房产被政府征用,政府支付的货币补偿是否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需确认为收入总额,包括政府征用土地和房产支付的货币补偿。对于政策性搬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在搬迁期间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搬迁完成后再进行汇总清算。对于非政策性搬迁,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或实际取得收入时间确认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公司的土地和房产被政府征用,政府支付的货币补偿是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公司的土地和房产被政府征用,可以分为政策性搬迁和非政策性搬迁


对于政策性搬迁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对于非政策性搬迁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处理:“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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