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销售货物给对方公司,对方没有及时支付货款,我们额外收取了1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该笔资金占用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贵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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