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分红
个人所得税

不同投资主体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票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投资主体是自然人的。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投资主体是自然人


投资主体是自然人的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投资主体是居民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如果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上市公司并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票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票时间不满12个月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主体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2、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应计入法人合伙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企业所得税。


3、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自然人合伙人不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中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无法享受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利用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需要充分了解其特性。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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