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安置残疾人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的,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一般企业
1、人数比例要达标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合同协议要签订
安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职工社保要足缴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参保、或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均不得优惠。
4、转账工资要达标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残疾人工资的支付,只能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不能以现金等其他形式支付,且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5、纳税信用要合规
只有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D级的,才能享受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
6、符合规定的所属行业和收入比例。
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
(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对于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D级、符合规定的所属行业和收入比例,即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福利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二、企业所得可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该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还是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在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可以按照实际发放的残疾员工的200%进行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残疾人个人取得的所得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残疾人员取得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各省有具体的规定,以安徽为例。《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起,对安徽省残疾人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以安徽为例: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法〔2011〕321号)对在我省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1、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一般为1.5%),应当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5%的用人单位不需要缴纳残保金。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4、《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5、《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