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增值税有待抵扣进项税额?
处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进项税额,会使用到“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主要用来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准予在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是应交税费下的二级科目,目前用到该科目的情况主要用于核算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及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比如通过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辆计算的进项税额)。 这里的增值税辅导期是指虽然纳税人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比如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就需要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税务局怕纳税人业务不熟,给予最短6个月的学习时间,在辅导期内,取得的进项税额需要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增值税,同时对于发票的领用也有一定的限制。 2019年4月1日之前,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是分2年抵扣的,对于纳税人取得的此类进项税额,第二年才需要抵扣的部分,是通过“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的,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39号)文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取得当期一次性抵扣。所以也不再涉及使用“待抵扣进项税额”该科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