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
会计

为员工报销租金、发放住房补贴,会计处理上计入“职工福利费”吗?

企业为解决员工的居住问题,增加员工的福利待遇,一般情况下,分为以下几种解决方案,一是企业租房提供集体宿舍;二是员工自己租房,凭票报销;三是直接发放住房补贴。那么这三种不同处理方案,会计上均计入“职工福利费”吗,相关涉税问题如何处理呢?

企业为解决员工的居住问题,增加员工的福利待遇,一般情况下,分为以下几种解决方案,一是企业租房提供集体宿舍;二是员工自己租房,凭票报销;三是直接发放住房补贴。那么这三种不同处理方案,账务上均计入“职工福利费”吗,相关涉税问题如何处理呢? 1.企业提供集体宿舍: 企业提供集体宿舍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自建或外购房屋,作为集体宿舍,提供给员工居住,账务上企业将不动产确认为企业的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核算。每月按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合理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折旧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 (2)企业租赁不动产,作为宿舍提供给员工使用,那么企业支付的租金需要计入“职工福利费”。一次性支付数月租金的,需要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随后按月分摊。 涉税注意事项:增值税方面,企业租用的专用作集体宿舍,支付的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或企业外购不动产专用做集体宿舍,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解决方案,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想要用于抵扣,则租用或外购的不动产不要专用做集体宿舍,可以选择兼用,比如几层做宿舍,几层用于生产经营(比如作为仓库)。 企业所得税方面,职工福利费税前限额扣除,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租赁方式下,需要凭出租方开具(或代开)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同时需要留有租赁合同,转账记录等备查;外购方式下,凭借内部折旧摊销凭证税前扣除。若租赁方式下,企业承担了原属于出租方需要承担的相关税费,税前是不得扣除的,解决方案,租赁合同签订税后租金价格,税费仍然由出租方负担,可以选择由承租方到税局代开发票,并代缴相关税款。 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提供的集体宿舍,属于集体享受、不可分割、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一般情况下,无需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员工租房,凭票到企业报销: 员工租房,凭房东开具(或代开)的发票或收据到企业报销,账务上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计入“工资”,而是计入“职工福利费”。两种适用的具体形况不同,若员工提供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则建议直接计入员工工资,因为计入职工福利费,需要外部合法票据税前扣除,而开具的发票抬头是员工个人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直接计入员工工资,凭工资单税前扣除。 若能够取得抬头为公司的发票,比如由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统一凭票结算,则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凭票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员工租房,由企业报销的情况,均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的情况,除非宿舍属于集体宿舍,不能分割,可以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比如企业为高管租赁的单人住房,需要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直接发放住房补贴: 企业按照公司制定的制度标准向员工发放的住房补贴,账务上计入“工资”(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通讯、住房等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税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所得税前凭工资单税前扣除。 住房补贴列入工资总额,则相应的增加了工会经费、残保金基数及社保基数,当然,一工资总额为基础计算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


2.《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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