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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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会计档案要履行什么程序?

档案鉴定和销毁程序:公司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对到期会计档案进行鉴定,无保存价值的可销毁,但需编制销毁清册并签署意见,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的档案不得销毁。销毁工作由档案管理机构负责,需现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无统一格式,企业可参考样表。

一、档案鉴定   按照79号令的要求,会计档案保管到期后,公司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小组由档案管理部门(财务部或行政部)牵头,成员包括公司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注:只需公司内部人员即可,不需外请中介机构协助)。   鉴定小组鉴定后,形成鉴定意见并由鉴定人员签字,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注:不需向政府部门报备或审批)。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二、会计档案销毁程序 1.编制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签署意见。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现场监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如焚烧、粉碎或打成纸浆)。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没有统一的格式,有需要的企业可以参考下面的样表进行增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样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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