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卡
增值税

单用途卡消费如何确认收入及开具发票?我公司销售会员卡(储值卡),先收全额售卡款,消费者陆续在线上店铺选购兑换,公司依据店铺里面会员卡消费信息发货。请问:1、公司会计上在什么时点确认收入?2、开具的发票类目是销售货物还是销售卡?增值税专票还是普票?

销售会员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规定,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并让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售卡方销售或充值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专票。单用途卡是发卡企业发行的仅在本企业或体系内兑付的预付凭证。持卡人购货或服务时,销售方应缴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发票。开具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上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而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开具发票根据规定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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