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服
企业所得税

企业给职工统一着装的工作服是否属于劳保费?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企业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企业提供的服装是否为劳保费需视其用途而定。工作服等个人防护装备用于保护员工免受事故和职业危害,属于劳保费支出。若用于提升公司形象等,则不属于劳保费,可计入办公费。增值税上,根据工作服性质,可作为劳保用品抵扣进项税额,若作为集体福利则不得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上,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统一着装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作为合理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统一提供的服装要看具体的用途来区分是否属于劳保费:如果该服装是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则属于劳保费支出;如果是为了提升公司形象等用途,为职工订制的工作服而发生的支出,则不属于劳保费支出,可计入办公费。 增值税上,根据“工作服”的性质不同,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该工作服作为劳保用品发放给企业员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企业外购的工作服,用于员工生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批工作服的进项税额。 二、该工作服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的企业外购的工作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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