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有2015年建成的闲置厂房1栋,原值1 000万元。2018年1月1日将其出租给乙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合同约定租期27个月(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其中,前三个月为免租期,免收租金。2018年1月1日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收取2年租金252万元。该厂每月应提折旧4万元。计征房产税时的扣除比例为30%。(增值税按照简易征收),甲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2018年的处理
(1)年初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252
贷:预收账款 24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52/1.05×5%)12
小竹提醒:因为免租期在计算增值税时不需要视同销售,故增值税按实际预收的租金申报缴纳。
(2)会计确认当年收入:240/27×12=106.67(万元)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106.67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6.67
(3)计提折旧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48
贷:累计折旧 48
(4)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240×12%=28.8万元
借:应交税费——房产税 28.8
贷:银行存款 28.8
(5)本年应结转税金及附加:28.8/24×9=10.8万元
借:税金及附加 10.8
贷:应交税费——房产税 10.8
(6)一季度从价计征房产税:1000×(1-30%)×1.2%/4=2.1(万元)
借:税金及附加 2.1
贷:银行存款 2.1
(7)所得税会计处理:2018年底,“预收账款”的会计基础(账面价值)为133.33万元(240-106.67),计税基础为0元,两者的差异属于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3.33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3.33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3.33
(8)纳税调整:会计上2018年确认租赁收入106.67万元,税务上确认租赁收入为240万元(假如企业选择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甲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3.33万元。
2.2019年的处理
(1)按月确认收入:240/27=8.89(万元)
借:预收账款 8.89
贷:其他业务收入 8.89
(2)按月计提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4
贷:累计折旧 4
2019年共确认收入106.67万元,计提折旧48万元
(3)所得税会计处理:2019年底,“预收账款”的会计基础(账面价值)为26.66万元(133.33-106.67),计税基础为0元,累计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66万元(26.66*25%),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26.67万元(33.33-6.66)。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6.67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6.67
(4)纳税调整:会计上2019年确认租赁收入106.67万元,税务上确认租赁收入为0万元,因此甲公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6.67万元。
3.2020年的处理
(1)按月确认收入:240/27=8.89(万元)
借:预收账款 8.89
贷:其他业务收入 8.89
(2)按月计提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4
贷:累计折旧 4
2021年总共确认租金收入26.67万元,计提折旧12万元。
(3)所得税会计处理:2019年底,“预收账款”的会计基础(账面价值)为0万元,计税基础为0元,应将之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66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66
(4)纳税调整:会计上2020年确认租赁收入26.67万元,税务上确认租赁收入为0万元,因此甲公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6.67万元。
小竹提醒: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