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电影作品的制作成本为1亿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3%税率为4 000万元,6%的税率为6 000万元),协议约定制片方与投资方按照8:2出资,制片方(甲方)出资8 000万元,投资方(乙方)出资2 000万元。甲方共取得该部电影发行收入30 000万元,乙方按出资比例应分享收入6 000万元(30 000×20%),双方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著作权。甲乙双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甲方账务处理
乙方出资2000万元委托甲方制作,取得该部电影作品20%的著作权,乙方收回的6000万元应视为转让20%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1.收到投资款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预收制片款 (2 000/1.06) 1 886.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000/1.06×6%)113.21
2.生产过程
应交增值税=(4 000/1.13×13%+6000/1.06×6%)=799.80
借:生产成本 9 200.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99.8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结转生产成本:
借:库存商品 9 200.20
贷:生产成本 9 200.20
借:预收制片款 1886.79
贷:库存商品——库存商品备抵 1886.79
3.甲方向乙方分期支付对价购买著作权
借:库存商品 5660.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39.62(6000/1.06×6%)
贷:银行存款 6 000
4.甲方取得发行收入30 000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 301.8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98.11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973.79
库存商品——库存商品备抵 1 886.79
贷:库存商品 14 860.58(9 200.20+5 660.38)
由于发行收入来自众多的传媒客户,甲方应逐笔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根据配比原则,成本的结转可以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也可以采用零毛利法和固定比例法。采用零毛利法时,如果取得的收入大于剩余成本,应将剩余成本一次结转完毕,如果预计在成本结转期内不能完全转销该影片的库存成本,则应在到期前的最后一次结转时将剩余成本全部结转计入销售成本。如果以卖断方式将版权转让给发行公司或播放平台,应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扣除全部成本。
乙方的账务处理
1. 支付投资款
借:预付制片款 1 886.79(20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进项税额) 113.21(2000/1.06×6%)
贷:银行存款 2 000
2.制作完成,付清最后一笔投资款,将“预付制片款”转入“库存商品——著作权”。
借:库存商品——著作权 1 886.79
贷:预付制片款 1 886.79
3.乙方从甲方取得分配收入
借:银行存款 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660.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9.62(6000/1.06×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886.79
贷:库存商品——著作权 1 886.79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收入结算时间,确认分成收入。乙方作为共同投资方,收益的实现原理与甲方相同,因此投资成本的结转也应参照制片方作会计处理。
《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