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后续入伙补偿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我国目前对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尚未出台统一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方式,以下仅供参考 1、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依据《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22号),要求律师事务所(包含合伙性质的)应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此,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时,对后续入伙的补偿金,只需要计入“资本公积” 2、不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入伙“溢价”部分通常有2种处理: 一、红利法认为,如果某个合伙人投资额大于他所获得的股权份额,则此差额可认为是该合伙人给其他合伙人的补贴或红利。因此,应减少该合伙人的资本,而增加其他合伙人的资本。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投资) 贷:合伙人资本(新入伙) 借:合伙人资本(新入伙) 贷:合伙人资本(原合伙人) 二、商誉法认为,某个合伙人之所以以较少的投资额获得了较高的股权份额,是因为他向合伙企业提供了商誉。因此,应把该合伙人的投资额和其获得的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认定为商誉。 借:银行存款 贷:合伙人资本(新入伙) 借:商誉 贷:合伙人资本(原合伙人投资额与获得的股权份额差额)

1.《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22号)

2.《小企业会计准则》

3.《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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