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给员工“私车公用”车辆的费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企业经营中,企业员工开自己车为公司办事比如出差、短途外出等,企业以车补或报销的形式给员工补偿,个人取得“私车公用”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争议,主流观点如下,各纳税义务人及代扣代缴义务人可参考适用:
1、固定发放的交通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与企业签订租车协议并去税务局代开租车发票,此时会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协议约定车辆使用相关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拥有车辆使用权,个人可以据实凭票报销加油费、停车费、通行费等且此类费用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车辆保险费不能报销。
3、由于公司业务特殊大部分员工都用自己的车因公外出或出差,签订租车协议开具租车发票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制定“关于私车公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报销制度,比如按里程计算入交通费或差旅费,要求员工凭票据实报销,报销时注明出发地、到达地、事由、里程等(部分企业也会应用智能化的费控系统来控制此类繁琐的费用报销)。据此证明车辆相关费用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而与员工个人消费无关,即这些报销属于企业的费用而非员工的收入,无需申报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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