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推出促销活动,顾客购买一件2000元西装,赠送一件400元衬衣。赠送的衬衣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将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中,则此赠品无需按照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如果赠品未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或者是仅在发票备注栏上体现则需按照“赠与”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分析如下:


1、根据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2、市场上常见的买赠行为中的赠品并非“无偿”的,因为消费者需“买商品”才能获得赠品,实质上是一种“捆绑销售”,与第1条中“无偿赠送”有本质区别;


3、实际业务中很难界定受赠者受赠货物时是否真的“无偿”,为了防止纯粹的“无偿赠送”混入“买一赠一”之类的有偿赠送,造成税收损失,所以在形式要件方面,应具有严格的要求,即必须提供充分证明“有偿赠送”的证据,比如: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主商品和赠送品、活动方案或销售协议、同步结转主货物与赠品的成本等。


备注:买赠方式下开票方式有,将主货物和赠品在同一张发票开具,并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果购买主商品满一定金额才送赠品且主商品为单件开具发票,那么可以在任一主商品的单件发票上同时开具赠品;如果赠品数量多、单价小,不易分摊,那么可以采用另外一种开票方法,即除了将主货物和赠品在同一张发票开具外,还要在金额栏按各商品的公允价值分别填列,按赠品价值合计作为折扣额单独填列在金额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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