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进某原材料既用于生产抗癌药品又生产普通感冒药品,且纳税人无法划分两种产品各自的进项税额,此种情况下,销售抗癌药品能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吗?如果抗癌药品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购入原材料的进项税能全额抵扣吗?

1、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所以纳税人所产抗癌药品如果在政策清单中且销售额能单独核算即可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纳税,而与其购进进项税额能否分开核算无关。


2、如果抗癌药品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而普通感冒药只能适用一般计税办法,但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所以政策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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