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纳税人以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具体规定如下:
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但是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2、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3、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备注:1、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2、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相关规定参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执行。


【例1】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为:(50+6+4-5)×(7%+3%+2%)=6.6(万元)


【例2】位于某县县城的乙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直接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为:(90+30)×(5%+3%+2%)=12(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二、三条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5.《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6.《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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