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8-20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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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 行 规 定》 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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