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住房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800元=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800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1-20%)


其中准予扣除项目有:(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时);(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举例:2020年1月1日居民个人王某将租入的一套住房转租,原租入租金每月2000元(能提供合法支付凭证),转租收取租金每月5000元(不含增值税),出租住房每月实际缴纳增值税以外的税费100元(有相关凭据),同时1月发生修缮费用500元(能提供合法支付凭证),则王某1月住房出租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1月收入=5000-100-2000-500=2400(元)
1月应纳税所得额=2400-800=1600(元)
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10%=160(元)

1、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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