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竹提示
1.自2014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中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2. 未废止条款继续有效。参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3. 自2021年10月1日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废止。参见:《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