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中“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作为计算福利费等三费的基数?计提的离职补偿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1)离职补偿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不能作为计算福利费等三费的基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离职员工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人员,因此发放给离职员工的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也因此,企业不得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离职补偿金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2) 离职补偿金虽然不可以填列在“职工薪酬调整表”中,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离职补偿金入“管理费用-辞退福利”可以填列在“期间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下的“其他”栏次进行税前扣除。
(3) 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可以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必须是在实际支付后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计提而未支付的离职补偿金不得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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