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1、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不需要发票,工资支出不需要发票,因为工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工资,企业制作一份工资表,让领工资的人签字即可。但是,按规定需要进行个税的全员全额申报,即使未达到起征点不需要缴纳税款,但需要履行申报的义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该文件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废止,但不影响上述答案内容有效性;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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