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只证券在不同市场有交易,是否需要取主要市场的报价进行估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九条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企业应当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最有利市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
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应当是企业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但不要求企业于计量日在该市场上实际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由于不同企业可以进入的市场不同,对于不同企业,相同资产或负债可能具有不同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该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企业应当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据此,对于同一券种,其能否同时使用不同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该券种在发行和交易时,严格限定了在不同市场分别发行和交易的数量,企业不能自行将该券种进行跨市场交易流通,则事实上对于在不同市场流通的部分应视作各自独立的不同券种,分别按照各自所在市场的交易价格进行估值。
2.如果企业可以自行将该券种进行跨市场交易流通的,则应当依据该券种的主要市场的价格对所持有的全部该券种(包括在非主要市场交易的部分)计量其公允价值。
通常理解,对于国债而言,银行间市场上债券的存量和交易量都显著大于交易所市场,因此银行间市场应视作国债的主要市场。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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