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面背景判断,A公司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可否不以股票收盘价,而采用评估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作为其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 背景:A公司于2015年12月受让B公司(H股上市公司)H股1.5亿股,经分拆、出售以后,截至2018年12月31日,A公司共计持有B公司H股1亿股,占B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4.3%,成本为0.60元/股。A公司将该股权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2017年12月31日B公司H股收盘价为0.98元。2018年6月,B公司遭沽空机构狙击,2018年12月31日B公司H股收盘价为0.10元,降幅达90%,2019年1月进一步有所下跌。截至2018年12月31日,B公司每股账面净资产为0.31元。A公司管理层考虑,虽然持有的B公司股票存在活跃市场报价,但由于沽空机构对其做空,该事件导致了2018年12月31日的收盘价并不能代表其计量日的公允价值,拟采用评估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确定的估值作为该项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一层次输入值为公允价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证据。在所有情况下,企业只要能够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就应当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但下列情况除外: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如因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导致活跃市场的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应用指南:“企业使用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的公开报价对该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通常不应进行调整。但下列情况除外:
因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导致活跃市场的报价不代表计量日的公允价值。例如,在证券市场闭市之后但在计量日之前发生的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经纪人交易或公告等重大事项。企业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并一致应用,以识别那些可能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项。企业根据该新信息而对报价有所调整的,公允价值计量应当划入较低层次。”
通过上述背景,首先应当判断未经调整的期末收盘价是否不再是公允价值计量的最佳依据。建议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近期标的股票的股价波动方向和幅度与大盘、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走势比较;股价下跌与做空机构报告发布是否同步;资产负债表日后股价是否在一段较短时间内快速回升;等等。不建议仅以“做空机构报告影响”为由将其认定为异动。
如果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属于“活跃市场报价不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极特殊情况,则可以不直接使用第一层次的输入值,而使用第二层次的输入值来计量相关股票的公允价值,如以股票市价为基础,考虑相同或类似企业的价格进行调整,不宜直接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

1.《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二十五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9号——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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