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企业各自的实际控制人分别在对方企业交叉持股,但持股比例均低于5%。此时这两家企业是否构成关联方? 例: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C,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D。自然人C持有B公司2.5%的股权,而自然人D持有A公司3%的股权。B公司向A公司供应产品包装材料。自然人C、D之间无关联方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也不是近亲属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申请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七章中的说明:“根据关联方披露准则的规定,关联方关系存在于: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另外,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认定还存在最终的兜底条款,即“实质重于形式”。这意味着除了准则中明确正向列举属于关联方的情形以外,其他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的关联方。
结合本案例背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交互持股(持股比例分别为2.5%、3%),依据上述《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讲解的相关规定,关键要看:①互相参股是否意味着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彼此对对方企业均有重大影响,如互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②A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C与B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D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如果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如家庭成员、亲戚等),应根据二者的关联关系实质一并考虑,另行分析。
如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之间彼此对对方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则我们认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C只持有B公司3%的股份,基本不属于B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同样B公司实际控人自然人D只持有A公司2.5%的股份,也基本不属于A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因此我们认为,A公司、B公司两家公司不构成关联方。即,一般情况下为了加强业务合作关系而互相持有对方的少量股份(如5%以下),且未派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认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但如果A公司对B公司提供的包装材料具有重大依赖,或者存在需考虑的特殊情形,则应考虑这些特殊情形对A、B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判断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存在,应在附注中恰当披露对其财务报表及企业持续经营的重大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章第四条


2.《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二百一十六条


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十一条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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