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从外部借款后转借给子公司,子公司将其利息资本化,在合并报表层面能否将子公司层面已资本化的利息不作抵销处理?

对于“母公司从外部借款后转借给子公司,子公司将其利息资本化”的情况在合并报表层面能否将子公司层面已资本化的利息不作抵销处理的问题,应关注以下条件是否同时满足:
1、母公司将款项借给子公司时,应明确为专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置和建造的专门借款。
2、在以下各环节之间,能够建立直接、明确的、可跟踪和可验证的对应关系:(1)母公司从外部借入的款项;(2)母公司转借给子公司的款项;(3)子公司投入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子公司应把从母公司借入的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购建支出。
如果上述条件均符合,则可以认为在合并报表层面,就是合并集团借入专门借款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相应地,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确认的相关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价值中,仍应保留该项资本化的利息。但是对于本金的借入、偿还和利息收付等环节在母子公司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和内部往来余额,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仍应按照常规方法予以抵销处理。
如果上述条件均符合,但母公司转借给子公司的借款与母公司从外部借入的款项之间存在利息差的,则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利息差部分对应的资本化利息作为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予以抵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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