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从关联方购入的用以研究的设备是否可以转入固定资产核算?例:A公司2008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除雪设备,所生产除雪设备的技术所有权由外方所有。成立时,外方拟以技术出资,但程序办理上存在一定困难,后改用货币资金出资。A公司成立后,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外方购入一套除雪设备,A公司据此仿制出产品,并在国内市场上销售。作为技术样品购入的除雪设备在A公司挂账,至今一直未对外销售。2010年8月31日股份制改制时,该除雪设备按照A公司该类产品当时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提取了存货跌价准备。购买设备成本400万元,提取存货跌价准备138万元。

就本案例而言,购入该设备的目的是为了仿制出自己的产品,属于产品研发过程,因此并不是企业的日常活动,不符合“存货”的定义;目前处于闲置状态,并未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使用,也不是生产产品所使用的生产工具等劳动手段,所以也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应按其持有意图(例如,择机出售)考虑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如果预计难以出售变现的,则建议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从账面上核销。
从背景所述情况看,当初A公司之所以愿意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外方购买一套产品作为样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研发自己的产品,即其购买价格高于当时(购入时)的市价的差额部分相当于技术转让费,最终形成了该公司自己的产品的研发费的一部分(但只适用于该种特定的仿制产品),与该种仿制产品所发生的其他研发费一并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说,购买价格高于当时(购入时)该设备的市价的差额部分属于产品研发支出,不应构成该设备账面成本的组成部分。该设备购入后目前的市价如果低于购入时的市价,则这两者的差额部分(购入后的市价下跌)才是真正的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损失。
总之,A公司应根据该交易的经济实质,合理地将该设备的购买价格区分为设备本身的价值和技术转让费两部分,分别按照适用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相应地,期末对该设备计提跌价准备时,应当把该设备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购入当时的正常市场价格(而不是实际从外方购入的、包含技术转让费的价格)相比较,将前者低于后者的差额确认为跌价准备。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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