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如果原先该被合并方是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进入到最终控制方的合并范围内的,则此处的“账面价值”是以什么计算?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例:A公司系B集团于2009年11月份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方式收购的子公司,B集团持有其73.8%的股份,收购时点合并成本大于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即合并产生商誉8,265万元;2011年7月,根据B集团与C公司、D公司等签订的投资协议,将B集团持有A公司的73.8%股权注入C公司,C公司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支付对价,该交易完成后,B集团持有C公司57.6%股份,能够对其实施控制,C公司持有A公司73.8%股份,亦能够对其实施控制。上述各公司最终控制方均为D公司,故上述企业合并系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以原先非同一控制下合并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金额。即此时同一控制下合并的会计处理就是将原先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层面的处理“下推”到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合并方的合并报表层面。如果原先最终控制方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该被合并方控制权时,在购买日产生了商誉的,则该商誉也应当一并“下推”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的合并报表层面。但此时合并方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注意:虽然这是同一控制下合并,但基于上述“下推会计”处理原则,合并方不能假设自最早期间期初起即把被合并方纳入其合并范围,而是只能将该被合并方被纳入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范围之日(即原先的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购买日)起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6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6条

2022-04-27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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