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所述,对于C公司而言,该交易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作为同一控制下会计处理基础的“账面价值”是指什么? 例:A公司系B集团于2009年11月份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方式收购的子公司,B集团持有其73.8%的股份,收购时点合并成本大于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即合并产生商誉8,265万元;2011年7月,根据B集团与C公司、D公司等签订的投资协议,将B集团持有A公司的73.8%股权注入C公司,C公司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支付对价,该交易完成后,B集团持有C公司57.6%股份,能够对其实施控制,C公司持有A公司73.8%股份,亦能够对其实施控制。上述各公司最终控制方均为D公司,故上述企业合并系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但对于C公司而言,虽然该交易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但被合并方A公司最早是通过一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纳入其最终控制方D公司的控制范围的。由于权益结合法的实质是站在最终控制方的立场,认为在该交易前后,最终控制方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未发生变化,仅仅是从“左口袋”移到了“右口袋”,相应地,作为同一控制下会计处理基础的“账面价值”是指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层面显示的账面价值,即对最终控制方而言的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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