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财务报告中当期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如何确认、计量和列报?

虽然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相关规定,在按月或者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直接按照当月或者当季会计上的利润总额预缴,无需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在年末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但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企业在年度中间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年度汇算清缴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将当期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认本中期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测算各项资产、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确定本中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应有余额以及本中期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金额。对于年初至本中期末按照税法规定累计已按月或者按季实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超出年初至本中期末累计确认的应有纳税义务(=年初至本中期末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8、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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