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已由快钱、支付宝、易宝等第三方机构代为收取,但因为买家尚未确认收货(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故本企业(作为卖家)暂时无法提取和动用的销售款项,本企业(作为卖家)暂时无法提取和动用的销售款项买方在实际收到时,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

该款项虽然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收取,但是其性质仍然是企业为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结算方式的改变并未改变该项现金流的性质,因此在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收回该等款项时,现金流量表上仍应列报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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