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直接控股B公司和C公司,D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D公司以自有土地(账面价值454万元,评估值954万元)作价954万元,及货币资金869万元投资C公司,占C公司20%的股份,能施加重大影响。D公司个别报表如何处理?

D公司个别报表: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并在资产处置收益中确认该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损益。
另外,由于系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到联营企业,联营企业以自身股权作为对价支付形式,相当于投资者与联营企业之间的顺流交易。因此,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有关规定,应当在权益法核算时按比例抵销该500万元的增值收益的20%,减少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即实际净影响损益400万元(资产处置收益——土地处置收益500万元,投资收益-100万元)。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三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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