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抵销后以净额列报,在实务中如何具体操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九章 “所得税的列报”表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抵销列报属于在满足所列条件的情况下即“应当”进行抵销列报,而不是可以选择是否进行抵销列报。但目前实务中不采用抵销列报而分别列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情况较为多见。因此可以认为抵销列报和不抵销列报这两种做法在实务中都是可接受的,但应注意保持列报方式在各年度之间,以及同一财务报表的各比较期间之间的一致性。
如果采用抵销列报的方式,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以及结合国际会计准则对此类事项的处理惯例,应当是把符合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在纳税主体层面上与符合同样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抵销列报,即抵销应当在纳税主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整体层面上进行,而不仅仅限于性质相同的可抵扣/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明细项目层次。
目前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附注列报格式主要是由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中规定的。如果要采用净额列报方式,则请注意抵销是在纳税主体层面进行的,而不是针对暂时性差异项目是否属于同类。

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19条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九章第4节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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