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港币)B自设立以来,一直采用中国人民银行的汇率(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汇率”)进行外币业务会计处理;A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也一直采用该汇率进行外币报表的折算。2014年12月份,B公司考虑到其所有持有的货币头寸均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和离岸人民币,且其是一家香港本地公司,月末汇率应以香港市场汇率折算,才能反映真实业务表现,不过由于以前业务规模不大,用香港市场汇率和用人民银行汇率的折算结果相差不远,所以与母公司同用人民银行汇率折算;但由于人民银行汇率和香港市场汇率之间的差异有变大的趋势,所以B公司决定自2014年12月份开始采用香港市场汇率,即B公司除港币外的币种交易及外币报表折算为港币本位币时不再采用人民银行汇率而是采用香港市场汇率,B公司为A公司提供人民币报表时采用人民银行汇率进行报表折算。外币报表折算中使用的汇率的数据来源能否变更?如可以变更,则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

可以变更。我们认为在“期末外币货币性项目按即期汇率折合到记账本位币”这一会计政策下,将期末即期汇率的具体选取方法作为一项会计估计,其变更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九章第一节之“三、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中的“(一)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基础”部分要求“企业应当以变更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该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基础”,其中提到:根据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所选择的、为取得与该项目有关的金额或数值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是会计政策,而是会计估计,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估计变更。
“外币货币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决定了外币货币性项目在报表中的计量基础,因而是一项会计政策。但在该项会计政策的框架内,“即期汇率”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还是选择香港市场汇率等其他来源的即期汇率数据,就属于会计估计。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九章第一节


2.《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3条、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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