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17年与土管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是根据当地的政策,系免费取得土地使用权,无需缴纳出让金,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土地出让金事项,A公司于2018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因上述行为与国家政策不符, 2019 年A公司与土管局签订补充协议,按挂牌价缴纳土地出让金。上述行为相关的无形资产及累计摊销是否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不需要追溯调整。由于公司2017年时未缴纳出让金的行为实际上是有当地红头文件作为依据的,而考虑到国内的实际情况,站在2017年末的时点上,公司没有能力直接判断所依据的该文件是否合规以及是否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因此不宜将此事项定性为会计差错。根据当时的条件是不需要缴纳出让金的,可确认为会计估计变更,则无需追溯调整。后来补交出让金相当于政府收回了原先的非货币补助,同时企业支付对价取得一项新的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8条、第11条

2022-04-27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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