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A公司于2x19年9月就某栋建筑物的第1-2层楼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确定房屋交付日是2x19年10月9日。2×19年10月9日至2x20年1月9日为向A公司预留的装修期,该期间内不计租,计租期自2×20年1月9日至2×35年1月8日。A公司自2x19年10月9日开始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并于2×20年1月9日完成装修工程,与装修工程公司结算的价款为 400万元。承租人A公司应在何时确认租赁期开始日?对于装修支出应如何处理?

承租人A公司应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即2×19年10月9日取得对租赁物业的使用权时。
自2×19年10月9日开始,A公司开始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相关装修成本不属于向出租人获取租赁物业而支付的对价,因此不计入使用权资产成本。
对于装修支出的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因此,我们理解装修支出不能简单直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如果在装修支出中形成了适用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等其他相关准则规定的资产,则按照相关准则处理。例如,安装了一部60万元的货梯,A公司可以单独将其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布置了一套监控软件40万元,A公司可以单独将其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如果装修支出未形成适用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等其他相关准则规定的资产,但预期给承租人的受益期间超过1年,则企业应将该部分计入“长期待推费用”,按受益期进行摊销。
还需提醒的是,使用权资产自初始确认后就应开始计提折旧,但在装修期间,可将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计入装修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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