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是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也就是说在新租赁准则施行时,剩余租赁期限不足一年,是否可以认定为短期租赁,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根据新租赁准则第六⼗三条规定:承租人采用本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进行衔接会计处理时,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可根据每项租赁采用下列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将于首次执行日后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可作为短期租赁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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