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业的期租或程租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新租赁准则下,客户方是否应将期租或程租作为购买服务合同,将光租作为租赁进行处理?
航运业有关定义:
光租:指远洋运输企业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交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期租业务中船东负责配备船员,负担船舶修理及船舶备品备件费用。
程租: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租入方从起运港开始租用船舶,直到卸载港。程租通常以航次为单位,由船东支付船舶的运营费用(佣金、港口和燃油)。
航运业的增值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作为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并不属于“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
分析:从租赁的定义和期租业务相关合同条款上看,期租业务(航空湿租与水路期租同理)首先有约定的一定期间;其次,期租业务的履行依赖某个特定船舶(一般在协议中规定船名等);且在该约定的期间内,船舶及出租人配备的人员均听从承租人的调遣,出租人不对租赁期间相关船舶及人员进行管理,而是由承租人主导、相关配备人员按照承租人的指令运营该特定船舶。因此,期租业务符合租赁的定义。
而运输业务提供的是一项运输服务,无论承运人使用哪个具体运输工具(在合同规定类别范围内),配备何种人员,只要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即认为合同履行完毕,整个运输过程由承运人进行管理和控制,即运输合同的履行通常并不依赖于特定资产,也没有把特定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合同对方。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运输业务与期租业务有本质的区别。期租业务符合新租赁准则中租赁的定义,因此,航运企业应将期租业务取得的使用权资产和承担的租赁负债纳入资产负债表中(符合13.3节豁免情形选择简化处理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
(1)期租业务实际上包含了船舶租赁和购买所配备人员的有关服务这两部分业务,前者属于租赁准则的规范范围,而后者属于收入准则所规范的服务范畴。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对这两部分应当按照各自的单独价格的相对比例予以分拆,将租赁部分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承租人也可以选择不拆分,将合同中包含的两部分合并按照租赁进行处理。但对于出租人而言,其必须将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进行拆分,租赁部分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确认租赁收入;而提供服务部分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这部分劳务收入通常应在一段时间内,即租赁期内分期确认)。
(2)若期租的租赁期限不超过12个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32条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3)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属于两个不同体系,会计处理通常强调 “实质重于形式”,而税收处理在某些情况下更依赖于合同的法律形式,因此两者之间的处理可能并不一致,而该不一致的结果也是合理的。因此,期租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并不妨碍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识别其中的租赁并将租赁有关权利和义务“入表” 的会计处理。
(4)航空业的干租可比照前述“光租”、湿租可比照前述“期租” 或“程租” 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4条、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