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A公司收购B公司100%股权成本,发行费用能否计入合并成本? 例:根据相关重组协议,A公司拟收购B公司(被收购方)100%股权,收购对价为32,440万元,支付方式如下:其中现金支付金额9,310万元,发行股票1,000万股(拟发行价格23.13元/股)。该次交易对A公司而言构成一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被收购方B公司2011年12月31日按成本法评估的资产价值为22,622.18万元(含未入账的专利权价值,评估单独列示)。 此次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以2011年12月31日资产基础法评估数为基础,对评估基准日至购买日资产变化进行调整。基于此,以下问题假设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仍为22,622.18万元。 A公司基于架构战略性调整的考虑,拟在收购B公司事项完成后,将持有的B公司100%的股权以当初收购实际支付价款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C公司,转让完成后B公司将成为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不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因此发行费用不能计入合并成本。发行费用,即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后,在发行阶段发生的与新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为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承销费、上网发行费、募集资金的验资费、新发行股份或债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初始登记费等,可作为发行证券的直接交易费用,冲减发行股票产生的溢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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